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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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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3
引用:
作者jshj0314
可是我記得揪團的,好像也限定五台以內啊,難道五台也太多了嗎?這個判例的比例原則也太小了吧?

坦白說,我覺得法官不敢辦D公司這種跨國企業而已,想息事寧人,


法官也可能覺得為這種事開庭很無聊
舊 2010-01-21, 12:14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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