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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dGr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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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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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一個觀點來看:
不好意思,我也是法律人,但我真的很少看過法院的判決是這樣寫的,很精彩。法院判決很多人批評是文言文,但是這篇判決以下內容,法官清楚地把其內心衡平判斷的思路表示於判決內,不論你同不同意,但這是很難得的,值得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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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鄉○於○路上藉此標價錯誤瘋狂下訂之「戰況回報」,本件被告固未能舉證原告訂購系爭商品,同係基於此藉被告之錯誤標價而貪小便宜、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之心態,惟不可諱言,在利益衡量及風險分擔之判斷上,此等風潮確實對含原告在內之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因素。亦即,此時消費者即多有可能被認定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亦可知其僅為要約引誘之認定。

本院亦深知本判決之作成,將難逃使本具強勢地位之大廠商更肆無忌憚,而使消費者更趨於弱勢,甚至是為虎作倀之批評,惟此僅係因本訴訟之當事人正好具有此種大廠商與消費者之不對等關係,若被告為個人所經營或向網路首頁業者申請或租用之拍賣平台,且亦有同等情事,本院仍將持以上法律之確信,認「網路標價販售」屬要約引誘之性質。現今網路交易之潮流已無可避免,任何人亦可能同為網路買家及網路賣家,是以,本院認此種利益衡量與風險分擔後所生解釋,堪能平等的適用於所有正在或預備參與網路交易之人。且本院亦相信當事人歷此事件,必能更進一步感受網路交易之利弊,並瞭解所可能遭遇之風險。而被告縱於本訴訟中獲得勝訴判決,亦僅是於法律判斷上暫時取得較有利之位置,除法律之評價及解釋仍將隨立法與實務有所更迭異同外,其於此訟爭之過程所造成消費者之不信任,對其商譽亦將產生無形之損害。被告於本訴訟後,若逞法律暫時評價之優勢,苛刻對待消費者,或設計更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及交易模式,以圖趨佔消費者之便宜,而不思如何消弭其已對消費者所造成挾財力之雄厚、法律之優勢而財大氣粗、仗勢欺人之企業刻板印象,終將於商業經營上遭致市場抵制及消費者反撲之不利結果。
舊 2010-01-21, 11:59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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