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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walkingdog
講白說,就是比例原則,
如果只是小額的,勝訴機會相當高~~



可是我記得揪團的,好像也限定五台以內啊,難道五台也太多了嗎?這個判例的比例原則也太小了吧?

坦白說,我覺得法官不敢辦D公司這種跨國企業而已,想息事寧人,
舊 2010-01-21, 11:46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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