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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ynma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79
引用:
作者P&W
五)、本院亦深知本判決之作成,將難逃使本具強勢地位之大廠商
更肆無忌憚,而使消費者更趨於弱勢,甚至是為虎作倀之批
評,惟此僅係因本訴訟之當事人正好具有此種大廠商與消費
者之不對等關係,若被告為個人所經營或向網路首頁業者申
請或租用之拍賣平台,且亦有同等情事,本院仍將持以上法
律之確信,認「網路標價販售」屬要約引誘之性質。現今網
路交易之潮流已無可避免,任何人亦可能同為網路買家及網
路賣家,是以,本院認此種利益衡量與風險分擔後所生解釋
,堪能平等的適用於所有正在或預備參與網路交易之人。且
本院亦相信當事人歷此事件,必能更進一步感受網路交易之
利弊,並瞭解所可能遭遇之風險。而被告縱於本訴訟中獲得
勝訴判決,亦僅是於法律判斷上暫時取得較有利之位置,除
法律之評價及解釋仍將隨立法與實務有所更迭異同外,其於
此訟爭之過程所造成消費者之不信任,對其商譽亦將產生無
形之損害。被告於本訴訟後,若逞法律暫時評價之優勢,苛
刻對待消費者,或設計更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及交易模式,
以圖趨佔消費者之便宜,而不思如何消弭其已對消費者所造
成挾財力之雄厚、法律之優勢而財大氣粗、仗勢欺人之企業
刻板印象,終將於商業經營上遭致市場抵制及消費者反撲之
不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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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不是在跟立院說該修法了你們這些懶鬼?∼∼


多謝網兄費心擇要~
舊 2010-01-21, 01:00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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