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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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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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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elta[TW]
公媳亂倫就不對了,這很明顯家事法庭的法官亂判嘛!

這跟「妨害秘密、有不履行同居的理由」有啥關係?

這樣的話,以後任何人都可以把「外遇、亂倫」給合理化了。


這個法官是不是看著卷宗,
想想自己,
冷汗直流,
趕快先留下個判例,
以後留著好用?
舊 2010-01-18, 03:4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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