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的陪審制也不見得有多好,問題可能反而更多。
台灣民眾的法律常識實在是不怎麼樣,又喜歡對一知半解的事情妄下定論,陪審團弄出來的判決真的會比較好嗎?
嫌犯能在法官面前裝可憐成功,難道沒可能在陪審團面前裝可憐成功嗎?到時候鄉民也只是換一個砲轟的對象而已。
我覺得在憧憬陪審團制度時應該先弄清楚陪審制是什麼樣的一個東西,請先參考維基的說明 (
http://zh.wikipedia.org/zh-tw/%E9%9...%AE%A1%E5%88%B6)。
第2句就說了,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做出判斷,刑度是由法官決定的。而且當法官判斷陪審員忽視法律或證據的程度過於明顯不當時,可以不根據陪審團的判斷而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