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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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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因為...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釋之要件)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所以...如果沒因強盜殺人或其它結合犯罪....
只是殺人殺好玩的...
就10年以上或無期(現在很少死刑了...)
就算無期...25年後也能假釋....
就算你殺好幾個人,順便犯好幾條罪...強姦..劫財...
有期併科也不會超過20年加無期好幾個
最後也只執行一個無期...25年後看看能不能假釋
只要沒死刑就好了
死刑在台灣變終身監禁了....

美國有關4~50年以上的...併科累加無上限...
所以他們的監獄越蓋越大間....

所以..台灣應該開放槍械
法律社會如不能給我公平正義...那我付出代價也能討回來
反過來說..
我只要為非作歹....很有可能等不到警察來就被打死在路邊
舊 2010-01-16, 09:40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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