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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as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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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71
對了,如果造成分手的無可挽回的傷害理由,是我讓他被他被他公司記兩大過的原因
那我建議這件事情還是低調落幕好
我有錯,我一定有錯
我發很多簡訊,打很多電話想問為什麼,他要在我當兵的時候跟我分手

以電話騷擾他人應視其具體個案,認定騷擾程度有無達到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也就是有無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若不是上述情形,則得再探討有無用脅迫方式以加害之意思通知他人,使生畏懼之心,尚非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亦沒有達妨害人行使權利。
這個部分,簡訊既然有記錄,到時後交給法官看就好


至於為什麼我要一直打電話給他,傳簡訊給他?

因為我不知道為什麼
如果他3月分手時就清楚明白的告訴我
我根本不想在花任何時間去找他

我只想知道為什麼


還是如果你覺得事情鬧不夠大,我就整部搬上來,請蘋果記者來詮釋這件事情
     
      
舊 2010-01-10, 11:31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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