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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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chou
http://163.17.8.17/adv.php?action=content&adv=1504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
...絕對路權是直行車於行駛車道上與任何轉彎車輛均具有較高優先路權
但仍有例外情形,應排除這直行車主張路權優先於轉彎車。
...例;直行車於市區道路駕駛車輛,時速達50公哩以上(超速行駛)或..., 亦不得主張直行車之路權。"
超速就沒有路權了 講的粉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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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講得很清楚了,實務上很難舉証對方超速~
我朋友的案例,他晚上十一點過後,通過一個十字路口
那時他的車道閃紅燈,垂直車道閃黃燈,他有減速,確認來車距離尚遠後通過,
但還是被一輛,事後「他覺得」超速的計程車攔腰撞上,因為太快他來不及反應,
結果最後是他直接用保險賠對方,就是因為閃黃燈的路權大於閃紅燈的路權~~
上面警官的話,你應該也是用google搜尋而來,
那麼你也可以看看其它的案例,是不是那些轉彎被撞的車主,
也有其它苦水和隱情,可是最後的結果還是判賠對方~~~
原因只有一個,就是無法舉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