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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424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絕對路權不是網路上給網友打嘴炮用的,
是到法庭上見真章用的,
自己腦袋想合不合理,接不接受是一回事,
上了法庭,法官還是會拿這條來判.

更可怕的是去了外國,
尤其歐洲有古老的開車文化的國家,德,英,義,法,...
拿臺灣那套別車該幫我想想的情理法思維,
只是自尋死路.
舊 2010-01-10, 10:39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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