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lent Member
|
每個月花六萬三請他真的很多耶! 他一不是業務, 二不是有問題非他不可, 公司用人本來就是希望他能帶來更多利潤, 開一間公司又不是在經營慈善事業, 本來就是要賺錢的
既然b公司的營運只是附屬的, 就好像正職跟兼差的區別一樣, 他的薪水整整是我的兩倍, 他對a公司的體系和新東西完全不想去學, 為何還怕開除他??
搞清楚, 公司是要賺錢的, 不是救濟院.
反過來講, 如果個人有能力, 評比之下, 覺得公司虧待你, 一樣可以尋求更好的方向
很多事情本就類似賭局, 看準或評比了輸贏, 就要趕快作決定. 切勿拖泥帶水
既然是浣熊大希望大家給他個建議, 如果我是浣熊大, 我會盡快按照勞基法, 請他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