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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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cejack
1.我本來在某公立醫院當約聘人員 今年領完年終和一月薪水後想離職
想不到主管(醫院公務人員)竟然要求我簽結一張切結書 要求我放棄今年的
特休假7天
2.經我向勞委會和律師詢問後 確定這張切結書是違反勞基法規定的 資方不可以
終止勞動契約為由 逕行要求或規定勞工放棄未休之特休假
3.這張切結書目前在我手裡 我想把它拿給選區立委或縣議員 指控這家醫院違反
勞基法
4.請問這樣是否可以讓這位仗勢欺人的公務員無法再擔任公務職位?
感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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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7天特休,就要主管當不成公務員,這比例原則與心態....可能有點...或是可能被欺負一年的報復心態吧!!
不過勞資爭議對勞方來說,就像小說寫的七傷拳一樣,可以把別人打很重,傷自己卻更深,同一個圈子就這麼大而已,對自己的未來還是有影響的。權益要自己爭取沒錯,但如果爭很大就算了,為了7天年假????
我建議樓主還是好好談吧!!不用因要走了,就可以搞的這麼難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