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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2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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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引用:
作者nightowl
為什麼這個罪名" 利用權勢****罪"會被判的比較輕呢?
感覺上是替權力者量身訂做一樣.....

刑法§228利用權勢****或猥褻罪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924)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當官的自己也會這樣做
所以立法的
嘴巴說一套,做的又是一套,也會怕自己被抓到


這個案子只要一直拖下去
法律也拿當事人沒辦法
 
舊 2009-12-25, 09:07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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