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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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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2
引用:
作者nightowl
為什麼這個罪名" 利用權勢****罪"會被判的比較輕呢?
感覺上是替權力者量身訂做一樣.....

刑法§228利用權勢****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期相處總是會有感情的~(誤...

官做的高還是有好處滴~~

共勉之..(炸
     
      
舊 2009-12-25, 09:00 AM #1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這就是人生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