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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100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引用:
作者sparc10
謝謝你清楚的解釋 讓我上了一課 並了解到你我的意見差異來自於立足點不同.
我的立足點是 "既然贈與稅的基礎是A贈與B 那A從B處拿回A自己的錢就不叫贈與."
你的立足點似乎是 "能讓政府相信的證據方是證據 並依法作該做的事."
你的想法比我的更加貼近現實面. ^^


證據個鬼啦
他真的要課你稅,拿什麼證據給稅捐單位他看都不看的啦
他們頭上有直接的壓力,反正就是要從死老百姓的身上榨出錢來
匯款紀錄能當什麼鬼證據
是要拿來證明說過去曾經有贈與給女方的事實嗎?
真的出示麻煩準備一下過去的甜蜜照片
雙方家長或是朋友抓個人出來具結一下證明過去交往的關係
最後乾脆準備一張撕破的結婚證書跟吵架鬧翻的錄音帶(誤)

我說這麼多屁話
我只想請樓主,麻煩不要分手好嗎
這樣一切問題都解決了
 
舊 2009-12-21, 07:56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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