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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sparc10
請重看樓主在五樓的回覆.

認為對不起他的,應該是女友吧!? 又不是政府對不起他...
他算是政策環境下的受益者,若沒在台灣也未必能賺到...
而且是他自己把錢放在女友戶頭,又不是政府要他放的...

肯把賺來的錢給準備分手的女友,卻又不肯把錢給政府..

其實只要向國稅局詢問,應該會找出合法節稅方法吧!?
只要舉證當初是共用帳戶(匯款會有證據),且長大的錢是合法投資所得,
現在帳戶要拆開了,投資所得也依比例分家,搞不好照實申報備齊資料也不用課到贈與稅。
當然,若還是要課贈與,那就繳稅吧!
但這也是當初便宜行事,未設定共用投資帳戶,才會要繳贈與稅。
而當初不設定共用帳戶,也是為經營這段感情。感情要拆了同樣要補繳這些"感情稅"。
舊 2009-12-21, 03:52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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