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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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影 子
用不著去管製造者跟購買者的關係
反正不管是消費者或是微軟他們都是被騙的一方
也是受害者的一方
任何法律
都是保護受害者
另外,
微軟承包出去的程式
是替微軟生財嗎?
微軟在此部分也沒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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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你一直在繞迴圈,當然一個東西的角色不同再訴訟過程中的地位就不一樣,怎麼會不用去管製造者或購買者的關係。
所以說你還是把兩件事當作一件事在看,如果像你說的法律是保護受害者,那麼在 撲浪 vs 微軟 中只有一個受害者那就是撲浪。微軟要成為受害者,那麼就要去告包商才會成為受害者。
在撲浪 vs 微軟 的關係中,微軟不會是受害者,這就是你一直轉不出迴圈也不願意承認的點。
在你舉的 LV假包包的例子來說,除非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又轉賣,不然 LV 是不會告買到假包包的消費者,而是會去告賣假包包的店家,你舉這個例子對應的角色對錯了,前面的網友有提過了。
以你的例子來說,
微軟 <---> 賣 LV假包包的店家
微軟包商 <---> 賣 LV假包包給店家的人
撲浪 <---> LV
把這樣的關係畫出來之後,你會發現沒有一般消費者啊。
微軟提供免費服務給用戶,但是從廣告有收益,這樣不算生財工具嗎?
另外,法律不是保護受害者的,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所以看來你不是很懂法律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