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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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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sutl
其實結婚後才有家庭已經是逐漸過時的觀念了,現在歐洲同居所享有的權利跟結婚快差不多了,有的父母甚至等到子女都長大離家之後,才覺得可以結婚而結婚的。


應該不至於如此;
以與我國民法有密切淵源的德國,應該是採登記婚制.
我國近年也改採登記婚制.

我國民法關於非婚生子女規定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WordID=&KCDate=

~~~~~
不知道有沒有人注意到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1065條的意旨,很接近本案例.
舊 2009-12-20, 11:59 A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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