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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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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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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咕咕鳥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以前不能推翻.要生母出面承認生父另有其人
(有多少女人會願意出來說..我爬牆..還生了別人的小孩)
..後來修法了..
我不知道後來怎麼解決...
大慨是..原父母棄養-社會局接手-男主角收養..
是收養(無血緣關係)..不是用認領(有血緣關係)...
一般來說..社會局應該會讓較健全的家庭收養...
不會把孤兒讓單身男子收養...(男主角沒老婆吧?)
算是開特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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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想,民法先保護家庭倫理的安定性,是對的.
大法官也"開示"說,當這個保護目的已不存在時;
未來修法是否有條件放寬給第三人進行否認之訴,乃立法自由.
有條件,大概是指DNA鑑定+有扶養事實之類的.
而依現行法, 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我認為是不足的,不足以保護未成年兒童的權益.
總之,法律+事實+現實考量.
假設本案,DNA鑑定結果,兩男皆非女孩生父.
我想這殺傷力更大.更殘酷.
子女自知悉後,十年內不知何去何從.
我的意思是,
跳脫本案,DNA鑑定事實,的確會瓦解一個家庭原本的安定性.
事實 v.s 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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