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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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我愈想愈奇怪.
推定,是可以推翻的.
直接打確認之訴,即可反面否認與前父的血緣關係.
要不然,後來是如何解決的?
法院網開一面?
還是至今只有監護權,沒有確認親屬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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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以前不能推翻.要生母出面承認生父另有其人
(有多少女人會願意出來說..我爬牆..還生了別人的小孩)
..後來修法了..
我不知道後來怎麼解決...
大慨是..原父母棄養-社會局接手-男主角收養..
是收養(無血緣關係)..不是用認領(有血緣關係)...
一般來說..社會局應該會讓較健全的家庭收養...
不會把孤兒讓單身男子收養...(男主角沒老婆吧?)
算是開特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