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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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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咕咕鳥
上禮拜上親屬...有同學問老師這個問題....
結論是....他搞錯抗議的對象

戶政機關..基本上就是依法行政...他沒有裁量權
你來..能就辦..不能就退件
在不合要件,無法令授權的情況下..你蓋章..就是違法...
公務人員圖利罪...

應該去找最高法院抗議...
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否定生父..在無生母的否認之下...
法律上生父和生母對子女的確認..有點不一樣
生母是法定..誰生小孩..小孩就是她的..這沒意見吧..
(不過碰到代理孕母的問題...要再修法了...)
生父的推定..生母當時和誰有婚姻關係..推定他是生父..
(除非生母否認...)

先去打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否認與前父的血緣關係
再行確認親子確認之訴...確認與生父的親子關係
或可解套...

所以說..沒事讀讀法律...沒壞處的啦...

我愈想愈奇怪.
推定,是可以推翻的.
直接打確認之訴,即可反面否認與前父的血緣關係.

要不然,後來是如何解決的?
法院網開一面?
還是至今只有監護權,沒有確認親屬身分?
舊 2009-12-18, 07:55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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