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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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咕咕鳥
上禮拜上親屬...有同學問老師這個問題....
結論是....他搞錯抗議的對象
戶政機關..基本上就是依法行政...他沒有裁量權
你來..能就辦..不能就退件
在不合要件,無法令授權的情況下..你蓋章..就是違法...
公務人員圖利罪...
應該去找最高法院抗議...
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否定生父..在無生母的否認之下...
法律上生父和生母對子女的確認..有點不一樣
生母是法定..誰生小孩..小孩就是她的..這沒意見吧..
(不過碰到代理孕母的問題...要再修法了...)
生父的推定..生母當時和誰有婚姻關係..推定他是生父..
(除非生母否認...)
先去打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否認與前父的血緣關係
再行確認親子確認之訴...確認與生父的親子關係
或可解套...
所以說..沒事讀讀法律...沒壞處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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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
事實上,依現行法令規定,第三者是無權提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就算小孩是他的也一樣。
整個看下來,唯一的解法,只有讓小孩進入無親屬照顧狀態,讓社會局介入,再透過社會局因為「父母」怠於行使親權,而由法院裁定監護權歸屬,才有可能取得該小孩的監護權。也就是本案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