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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莊
文章: 226
引用:
作者咕咕鳥
上禮拜上親屬...有同學問老師這個問題....
結論是....他搞錯抗議的對象

戶政機關..基本上就是依法行政...他沒有裁量權
你來..能就辦..不能就退件
在不合要件,無法令授權的情況下..你蓋章..就是違法...
公務人員圖利罪...

應該去找最高法院抗議...
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否定生父..在無生母的否認之下...
法律上生父和生母對子女的確認..有點不一樣
生母是法定..誰生小孩..小孩就是她的..這沒意見吧..
(不過碰到代理孕母的問題...要再修法了...)
生父的推定..生母當時和誰有婚姻關係..推定他是生父..
(除非生母否認...)

先去打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否認與前父的血緣關係
再行確認親子確認之訴...確認與生父的親子關係
或可解套...

所以說..沒事讀讀法律...沒壞處的啦...


他找了多少的公務人員
有誰告訴他找錯地方了
.
我到一般私人機構
走錯走道
服務人員都會告訴我要排那邊才對
我甘願去重排一次
.
但公務人員大多只會說
這不是我辦理的
然後就不管了..
公務人員
被人討厭不是沒原因的丫..
__________________
我曾經有過那麼一張沙發,
但是那時候我的腿一點也不酸,
所以我走了。
等我腿酸時,再回頭,
那張沙發已經被別人搬走了............
∼德國詩人 呂克特
舊 2009-12-17, 07:44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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