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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zabijiang
國稅局硬要查的話, 所有你跟你女友有記名的戶頭與交易(含保險)明細都可以查得到,
然後就是你所聽到的, 你有義務說明資金來源, 否則會被認定是所得.
(這點我個人也不認同, 為什麼我有義務證明我是好人, 不是國稅局來證明我是壞人?)
之前新聞有報導過, 某藝人用姐姐名義開戶投資基金, 贖回時被認定為贈與.
雖然後來藝人官司勝訴, 不過不知道這件事情後續如何.
而且在台灣, 同樣的事情遇到不同的法官, 有相反的判決也不意外.
所以你的朋友叫你認了, 出發點也是避免萬一你就那麼幸運被盯上, 罰款絕對讓你更吃不消.
折衷的辦法是, 善用今年與明年的免稅額度共440萬, 這個部份先轉帳.
剩下的三四百萬分兩年轉. 就算你們不幸短時間內分手了,
大不了領現金出來放保險箱, 分兩年回存銀行.
何況你平常一定有固定的開銷, 搞不好再買個車之類的.
不要被國稅局盯上是最好的方式, 其它諸如買保險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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