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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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eanway
其實這方面我有想過
我想問一下
國稅局查帳戶能力到底是怎樣?
因為如果查的到,肯定還是被課稅(所得稅)
(其實我也想過用人頭的方式)
因為我朋友是非常正直的
一直叫我認了...不要跟國稅局作對...
實在無言...
我現在是不是要跟國稅局的查帳能力賭賭看了??
但是被抓到不僅要被課稅,聽說還要繳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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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硬要查的話, 所有你跟你女友有記名的戶頭與交易(含保險)明細都可以查得到,
然後就是你所聽到的, 你有義務說明資金來源, 否則會被認定是所得.
(這點我個人也不認同, 為什麼我有義務證明我是好人, 不是國稅局來證明我是壞人?)
之前新聞有報導過, 某藝人用姐姐名義開戶投資基金, 贖回時被認定為贈與.
雖然後來藝人官司勝訴, 不過不知道這件事情後續如何.
而且在台灣, 同樣的事情遇到不同的法官, 有相反的判決也不意外.
所以你的朋友叫你認了, 出發點也是避免萬一你就那麼幸運被盯上, 罰款絕對讓你更吃不消.
折衷的辦法是, 善用今年與明年的免稅額度共440萬, 這個部份先轉帳.
剩下的三四百萬分兩年轉. 就算你們不幸短時間內分手了,
大不了領現金出來放保險箱, 分兩年回存銀行.
何況你平常一定有固定的開銷, 搞不好再買個車之類的.
不要被國稅局盯上是最好的方式, 其它諸如買保險之類的都未必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