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再補充一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桃小字第950號
業者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切斷訊號,收視戶告業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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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再補充一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桃小字第950號
業者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切斷訊號,收視戶告業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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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我以四間折算一收視戶來跟對方談,應該也算合理.
兩個判決應該是同案件的一審及上訴.
看判決內文應該是1月申裝到12月斷線被要求補加三線,及三個月的收視費.
之後雙方有並沒有解約,而是重新簽約.
判決文內容中提到的加裝的三線月租到底是重新簽約後的費用.
或是斷線之前的罰金.似乎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