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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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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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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kroid
罰2年的收視費,第四台又不是公家機關,憑什麼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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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 規定
引用:
第 74 條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
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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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業者可以切斷訊號,這邊就有一個判例業者切斷訊號後,用戶告業者結果敗訴。
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 97,小上,28
自己查詢一下吧
另外這是 NCC 的公告
NCC針對有線電視涉及「戶」定義作成法規解釋
業者的做法是於法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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