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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第26條規定依序如下:「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是以,薪資之給付方式如勞資雙方有特別約定則從其約定,惟不得逕自扣除勞工工資作為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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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約是先發放幾成次月或爾後補足只能算是薪資的給付方式
除非資方沒有給足或是有扣薪的動作勞工局才能夠介入
先前有遇過類似情形 所以有寫信給勞工局詢問過 也有找律師詢問過
答案都是 等到有扣薪之動作發生 才能夠介入調查
如果已經有扣薪了 勞工局及律師都很明確的表示 違法
對勞資糾紛來說 走到法律途徑 會是最後才會發生的 這是我得到的答案啦
就參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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