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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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接受因為角度問題,或者拳擊時的聲響而誤以為是擊到胸部護具。
(如果有練過跆拳上場比賽的就知道:速度那麼快,實在很難知道究竟是擊中哪兒?為何得分之類的。)
但我不能接受的是:當我方提出這麼多的證據時,卻不知因為何種理由,而不去修改判決?
已經是一個明顯犯規的動作,而又有這麼多的例證可供證實,為什麼不能再次討論,去修改判決?
尤其這位鄭大為先生,韓國人自慰就算了,當曾志郎已經拿出那麼多照片和驗傷報告時,為什麼不敢挺身而出,去為自己的國家代表隊爭一些什麼?就連一個動作、一聲抗議都沒有?
士大夫無恥,是謂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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