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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73
不婚教定型化契約(簡式)
定約當事人
甲方:不婚教公益社團法人
乙方:
壹、 乙方願意加入甲方當事人成為不婚教教徒。
貳、 乙方無條件拋棄結婚能力,從此之後婚姻契約對乙方有當事人不適格之形成效。
參、 乙方對不婚教由教主發佈之其他教條願意矢永咸尊。
肆、 當事人甲乙雙方合意以台灣福建省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甲方:不婚教公益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不婚教教主
乙方: (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以下空白)
2009-12-10, 12:03 AM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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