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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kcar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22
其實不用開放槍械
應該是實施"鞭刑"
那些惡性重大罪犯
應該"公開"處予鞭刑
看你還能有多惡
舊 2009-12-08, 08:21 P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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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kca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