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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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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臺內勞字第二七九九一三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發生前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在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意。
舊 2009-12-08, 10:38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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