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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勞基法第二十六條是寫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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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臺內勞字第二七九九一三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發生前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在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意。
2009-12-08, 10:3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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