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zstan2001
個人的感覺是 "仲裁委員會召集人出面解釋,經過四部攝影機、九位裁判的十八隻眼睛都認定宋智勳是合法攻擊動作"
這麼多人的眼睛都看見 都說是合法的 難道那些其他國裁判都是睜眼說瞎話?
都不見檢討自己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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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甚麼?
檢討台灣人為啥不先用賤招讓韓國人倒地嗎?
這樣我們也不會被判犯規
也可以算是合法攻擊動作?
第二款 有效得分部位
1. 身軀之中段部位 自肩峰底部水平線下延至腸骨崤水平線,以有效之
拳攻擊及腳攻擊攻擊之,但不得攻擊於無護具保護之背部
2.臉部 臉部前面以兩耳骨線為基礎,只允許腳攻擊之
第十二條 有效得分
第一款 得分部位
1.身軀之中段部位 脅腹部兩側及腹部
2.臉部之有效部位
第二款
有力且準確擊中身體之得分部位即可得分,但被對手擊中護具
而倒地者,其被攻擊之部位非合法之得分部位,如此之攻擊將
視同得分
第三款
有效攻擊得分為每次一分並累積
第四款
勝負之成績以三回合之總和為之
第五款
無效攻擊有下列情形者,得分無效
1.擊出有效攻擊後,故意倒地
2.擊出有效攻擊後,故出違規動作
3.以違規之動作攻擊
以上規則是從"跆拳道規則"轉過來的
但是不能貼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