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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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iDemon
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洩漏職務上應保密之秘密,致使第三人權利受到損害,第三人得請求公務員賠償其損害。(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任)。
洩漏案件合於國家賠償規定之賠償要件,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而國家如因公務員洩密之結果受有損害,當亦得依法向該公務員求償。
勞工局的檢查員本來就有保密的職務義務
違反職務義務導致傷害到勞工權益、本來就可以申請國賠
怎麼抓到太細節…我只能說重點在什麼地方,其它要靠自己努力
不要連機會就在眼前還白白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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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些地方性的公家機關真的會洩密檢舉人個資...
該說有意還是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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