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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勞基法第二十六條是寫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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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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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引用:
作者
sana428kimo
可是.....是政府法律資詢單位說的!(我保證)上面留的資詢電話難道是民間單位嗎?
你被忽悠了
勞基法是中華民國規定資方給勞方最低水準的工作條件
只能比它更好,不能比它更差,工作條件比勞基法差的都是違法
即使勞方同意也是無效,拿到法院保證資方會被打槍
哪裡問的呀……連這種最最基本的勞基法常識都沒有
2009-12-07, 03:02 PM #
11
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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