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sana428kimo 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今天我打了通電話詢問了勞工局07-8133980...07-5885727
 
 第一次勞工局回應說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如有機具損害必須由雇主向司法單位提出申訴!
 
 嗯!如我所想合理!沒錯!我再連絡雇主
 
 雇主說她們有事先告知勞工!所以是可以預扣勞工工資的!他們有問過勞工局了!
 
 於是我再打電話
 
 勞工局回應說
 
 如果勞工"私下"有跟雇主達成協議是可以的!比方說有簽署同意書之類的!...........
 
 聽到這裡!我心都冷掉了!你們勞工局一個幫助可憐勞工的單位
 
 一個政府單位居然這樣教資方違法的動作!難到勞基法第二十六條是寫好看的嗎?
 
 我真的不知道勞工局請這些人是要幹嘛的!明明就是違法的東西了!還可以這樣亂搞
 
 難怪大家都要當老闆嘛!可以奴隸勞工又可以發薪水時亂扣薪水!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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