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
原來勞基法第二十六條是寫好看的
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今天我打了通電話詢問了勞工局07-8133980...07-5885727
第一次勞工局回應說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如有機具損害必須由雇主向司法單位提出申訴!
嗯!如我所想合理!沒錯!我再連絡雇主
雇主說她們有事先告知勞工!所以是可以預扣勞工工資的!他們有問過勞工局了!
於是我再打電話
勞工局回應說
如果勞工"私下"有跟雇主達成協議是可以的!比方說有簽署同意書之類的!...........
聽到這裡!我心都冷掉了!你們勞工局一個幫助可憐勞工的單位
一個政府單位居然這樣教資方違法的動作!難到勞基法第二十六條是寫好看的嗎?
我真的不知道勞工局請這些人是要幹嘛的!明明就是違法的東西了!還可以這樣亂搞
難怪大家都要當老闆嘛!可以奴隸勞工又可以發薪水時亂扣薪水!真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