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est543
閣下要不要完整看完我的話
政府固然有錯,但不代表這次的覆議是合理,提的請求就照單全收
一碼歸一碼
"更不是基層員工不努力該被懲罰的部分"
國營事業員工的努力比起民營事業員工付出的辛勞是有特別多嗎?
到底是哪一條規定提到國營事業員工的年終保障一定要4個月起跳?
就事論事,就論這次覆議的內容合不合理
是出於私利還是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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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最高"4.6個月不是保障4個月起跳,景氣好還是4.6不是8個月
國營事業員工的薪資和福利是否比民營公司來的穩定有保障?
這樣還不知足?
請問穩定若被打破了(本來差點完全沒年終...之前看到公會發文0.5天)以穩定這條來說不知足(要求本來的福利制度)是不是不怎麼合理?有點矛盾
自己感覺要苦民所苦拿中產階級的我們來開刀是選舉考量,後來發現其實會這麼快又通過也是選舉考量.....
要真的苦民所苦應該拿出對人民有利的福利政策,而不該是齊頭式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