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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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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我幫樓主做了功課,
發現刑法有兩條蠻適合,
特別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前前後後的發文內容應該夠用.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在日本也是差不多,台灣也管的著.
樓主,大家自己斟酌該怎麼辦.
保重.
早安.
舊 2009-12-04, 02:54 A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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