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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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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w334353
校方對學生能保有自律能力的信心不該被抹滅
為基本道德行為定出罰責,對校方是可悲,對學生是羞辱

社會法律跟校園規範不該同等相比
校園道德的規範無法自律,豈又何能抵抗社會利益的誘惑?
又校園規範無法遵守,那就待將來社會法律來制裁


過度外推,結論可疑。

以此標準,應該有人因看到<前有測速照相>的牌子而感覺受辱。

為基本交通規則設立告示牌,對政府是可悲,對民眾是羞辱,不是嗎?
舊 2009-12-02, 10:12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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