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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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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type100
剛好相反,目前的慣例,幾乎是由行政院提立法案(提案權),再由立法院審核
包含立法與修法案都是先由行政單位來決策立法並做成法案
才送交立法院排入會期後經三讀制度審查
所以今天才會有總統找來部會首長說要救棒球
而不是由立院諸公們自行設計法律

這也跟我說的相去不遠啊
只是由權責機關提出建議
立法還是要由立法院處理
三讀通過後在交由執行機關執行
立法院未通過前還是只能擱置在那
舊 2009-12-02, 10:16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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