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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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asil
不是這樣的,舉例來說憲法第二十條為「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但是兵役法第一條說「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那麼女性不用服義務役豈非違憲,不符合平等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490號指出,「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恆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即係屬於此一類型之立法。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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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如同你所言,
憲法已經賦予法源,必要時(例如:動員時)全民皆兵的法源
只是,平時"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也就是說,非戰時可以是"不需要")
所以...合理(因應需要)並符合公平原則(男女平等)
結論是"可以做,但未必要做"...
但如果"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等條款未變更
那的確就符合"可以開罰..未必要罰".....
只是,這"可以罰"在此就出現"不合理"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