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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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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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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小題大作...這我到不認為...
認同樓主的說法

1.法本來就該嚴謹,否則都以人去詮釋法,就真的是人治,
今天可罰可不罰模擬兩可,就有後門可走......

2.從而看出,立法機關的怠惰..法本來就是要隨時代而修改
若不然,幹嘛要有立法機關??
只要每四年開一次會,其他交給行政機關去定就可....這樣行得通嗎?

若說,三 . 五年跟不上時代,還可以歸咎效率
十年二十年跟不上,只能說瀆職了
舊 2009-12-02, 07:05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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