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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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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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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rea2004
行政機關之所以叫"行"政機關,就是因為他負責執"行"。
當然,行政機關對於他們的責任範圍內可以向立法院提出建議。
再由立法院討論是否通過或是有沒有需要修改的部份。


剛好相反,目前的慣例,幾乎是由行政院提立法案(提案權),再由立法院審核
包含立法與修法案都是先由行政單位來決策立法並做成法案
才送交立法院排入會期後經三讀制度審查
所以今天才會有總統找來部會首長說要救棒球
而不是由立院諸公們自行設計法律
 
舊 2009-12-01, 08:02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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