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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引用:
作者sutl
我不樂見什麼事都丟給行政部門去決定,這樣行政機構變相有立法權,決定什麼可以罰。

立法之時無法預見?戴安全帽這項法律制定時,機械腳踏車這名詞早就出現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內了,為何還要寫成汽車駕駛要戴安全帽?然後行政部門再出行政命令說只限機械腳踏車。


如果當初寫機車,後來又出現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就再修法一次,補寫進去。
舊 2009-11-30, 09:09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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