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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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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我不樂見什麼事都丟給行政部門去決定,這樣行政機構變相有立法權,決定什麼可以罰。

立法之時無法預見?戴安全帽這項法律制定時,機械腳踏車這名詞早就出現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內了,為何還要寫成汽車駕駛要戴安全帽?然後行政部門再出行政命令說只限機械腳踏車。


那只好要求要選立委的,先通過閱讀測驗才行。上級捅的樓子,下級的只有擦屁股的。

事事都交給立法來決定,依其效率,也許啥事都不用做了。
舊 2009-11-30, 09:02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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