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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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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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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現在的情況就變成是行政命令多如牛毛,結果對人民是一樣的。

而且法規寫成機械腳踏車駕駛戴安全貌,絕對比汽車駕駛要戴安全帽來得明白,立法上也沒啥困難。(同理,汽車要裝行車紀錄器也可以改成總重量XX噸以上汽車)

而且,行政命令違法也是很常見的,最有名的現在進行式就是,現在還有約20萬汽車駕駛,不知道自己手上雖然有駕照,卻是無照駕駛。(一次裁罰)

這件事已經被立法院糾正了,各地監理所也都開了特別窗口,只要拿駕照去換,就會取消你的無照駕駛資格。

但沒去換的人怎麼辦?難道要等出車禍的那一天才知道自己是無照駕駛嗎?

這件事完全是交通部的行政命令違法喔!


不是這樣的,舉例來說憲法第二十條為「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但是兵役法第一條說「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那麼女性不用服義務役豈非違憲,不符合平等原則?

大法官釋字第490號指出,「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恆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即係屬於此一類型之立法。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這裡的情形有點像是上面那樣,將法律規定做出目的性限縮(人民-男性;汽車-機車),並非違法。順便說明了法律要跳來跳去看是必然的。

新修正條文顯然有立法錯誤,只好用行政命令去填補,也是無奈的事。我國的立法品質也就是這樣了。
舊 2009-11-29, 12:52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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