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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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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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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
引用:
作者sutl
那要跳的話,也要告知跳到哪一條吧?要不然直接寫汽車駕駛人要戴安全帽,汽車要裝行車紀錄器,誰知道是指哪一種汽車?警察因此開單也於法有據啊。

另外,細節不訂死的話,講好聽叫有人情,講難聽叫人治。


法律不訂死的原因有很多, 不可能做到完全訂死

第一個原因就是法律不可能鉅細靡遺的規範到所有細節, 這樣會反過來被批評為法條多如牛毛
其次是立法者在技術或是實務層面上, 不見得有足夠的專業能力訂立細節規範, 通常只訂出原則
再來是所謂行政裁量的問題, 在實務上的狀況都不盡相同, 自然會有一個讓執行人員判斷的空間存在

另外, 在立法原則上也是愈高層次的法律愈是以原則規範, 愈接近實務的法律愈偏向細節
而在適用上則只要不要踰越上層法令規範, 就是以實務上的細節規定優先適用
根據原則性法律, 訂出合理的細節規範, 這是法律, 也是代表人民意見的民意代表所授權
而且立法機關一年能通過的法律有多少? 如果要這樣鉅細靡遺的訂立, 還要隨時修正
那麼就算會期一整年不中斷, 每天24小時修訂, 一年也完成不了幾部法律的修訂

況且, 如果真的鉅細靡的訂立, 那乾脆就直接用電腦判斷好了, 也不必有什麼執法人員跟法官了
但這樣一來, 恐怕又有不一樣的聲音, 說不定持反對意見的人還會更多

最後再提一下, 不可能在訂立原則性的法律, 或是前條法律時告知要跳到哪一條
一來是法條的書寫格式及該條法律主要內容都有一定的形式, 但書通常加在後面
其次是法規命令的出現是在授權法律制定之後, 授權法律如何預先知道要訂在第幾條?
如果等法規命令完成後再回過頭去修改授權法律, 要再從新完整的跑過一次立法流程, 相當浪費時間
況且法律的適用就是從最低層次的實務閞始, 而不是由上往下優先適用
所以應該是看到實務上的規定不合理時, 回過頭去看看是不是原先授權的法律有規定或有沒有踰越
而不是先去找上位法律發現規定不盡詳細, 從細節的規範找到規定時, 再來說它規定有問題
這樣做的順序完全弄反了
舊 2009-11-29, 08:47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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