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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引用:
作者sutl
所以我才說台灣是人治國家啊...

像18-1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o=1K004001218-1)

又沒有寫明是哪一種車要裝行車紀錄器,又有罰款金額,這要開單更是於法有據啊!


依規定......規定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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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9 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

二十四、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 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第 39- 1 條 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

十八、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規則修正發布施行日起,應裝設行車紀錄器;其為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亦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定期檢測合格之證明。
     
      
舊 2009-11-27, 09:40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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