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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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報載「開車坐車要戴安全帽」疑義澄清說明 ( http://www.motc.gov.tw/mocwebGIP/wS...ctNode=367&mp=1)
三、 然為避免外界再生誤解疑義及為利執法單位與處罰機關對民眾可能誤解之說明,交通部已另行文執法與處罰機關補充說明新修正條文第7條之2第
2項第11款「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之「汽車駕駛人」,係指「機器腳踏車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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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律目前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修正,表示連交通部都認為法律內文不妥。(擔心有人依法行政吧)
只是用行政命令強壓法律,這不是法治國家的應有作為。這樣就不需要立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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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能算是以行政命令強壓法律, 算是以解釋性行政命令補充法律的不足
這樣的情形在同法律其他法條、相關法律, 或是行政命令中並不罕見
只要不踰越該法條的立法本意, 也是符合法秩序的
而解釋性行政命令一經發布, 它補充法律的效果是有強制性的
也就是說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 也必須遵照這個解釋性行政命令執行